訂定「食品原料雞蛋白溶菌酶水解蛋白(Hen egg white lysozyme hydrolysate)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」,並自即日生效。
訂定「食品原料雞蛋白溶菌酶水解蛋白(Hen egg white lysozyme hydrolysate)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」,並自即日生效。
| 發布日期:2023-06-08 | 更新日期:2023-06-08 發布單位:食品組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
發文字號:衛授食字第1121301021號
主旨:訂定「食品原料雞蛋白溶菌酶水解蛋白(Hen egg white lysozyme hydrolysate)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」,並自即日生效。
依據: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」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。
公告事項:訂定「食品原料雞蛋白溶菌酶水解蛋白(Hen egg white lysozyme hydrolysate)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」。
為有效合理管理非傳統性食品原料並確保消費者食用安全,衛生福利部(下稱衛福部)於112年6月8日公告訂定「食品原料雞蛋白溶菌酶水解蛋白(Hen egg white lysozyme hydrolysate)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」,並自發布日實施。
本規定規範的雞蛋白溶菌酶水解蛋白,是以雞蛋白溶菌酶(Lysozyme)作為起始原料,經由取自地衣芽孢桿菌(Bacillus licheniformis)的枯草桿菌蛋白酶(subtilisin protease)進行水解後,再經過濾及乾燥等步驟製得的產品。符合本規定所定起始原料、加工製程及規格的雞蛋白溶菌酶水解蛋白,可使用於供成人使用的膳食補充品,每日食用限量為1公克。另外,使用雞蛋白溶菌酶水解蛋白作為原料的食品,應標示「本產品限供成人使用,對蛋過敏體質者、孕婦、授乳者及慢性腎臟病患應避免食用」的警語字樣。詳細訊息可至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「公告資訊」項下的「本署公告」查詢
衛福部將持續把關並落實管理規範,規定正式施行後,經查獲食品所使用的原料不符合相關規定者,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及第48條規定,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,以維護民眾飲食健康安全。
資料來源:
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: https://www.fda.gov.tw/TC/newsContent.aspx?cid=4&id=t601760
食品原料整合查詢平臺: https://consumer.fda.gov.tw/Food/MaterialDetail.aspx?nodeID=160&id=17724